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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海建等案外人致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泽民院长一封实名举报信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究竟是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盾牌?还是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发布时间: 2024-05-19 12:20头条
尊敬的杨泽民院长: 执行是司法案件办理程序的关键一环,更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否得以执行到位,事关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否真正实现,执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不仅会使群众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更会影响到司法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 实名举报人早于2015年就已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山西裕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安公司)财产,至今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已历时整整九年。九年来,贵院在被执行人完全具备被执行的能力与条件,并且积极主动配合情况下,并未为我们执行回分文财产,使我们感到非常愤怒与不解。...

尊敬的杨泽民院长:

执行是司法案件办理程序的关键一环,更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否得以执行到位,事关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否真正实现,执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不仅会使群众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更会影响到司法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

实名举报人早于2015年就已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山西裕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安公司)财产,至今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已历时整整九年。九年来,贵院在被执行人完全具备被执行的能力与条件,并且积极主动配合情况下,并未为我们执行回分文财产,使我们感到非常愤怒与不解。巨额的“执行款”可是我们几个家庭、几代人的辛苦奋斗积累起来的血汗钱啊!

为此,九年期间我们无数次往返奔波于长治市中院,甚至山西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但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办案人员始终利用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的韩伏香来搪塞、说事,进行推诿。我们认为此行为纯属擅用执法权、玩弄司法程序!此行为不排除该院执行局前后负责人与韩伏香之间存在“利益输送”的重大嫌疑!纯属故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此行为已将我公司及多个家庭生活、生存逼入困境、绝境!在此无奈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向您进行实名举报。

我们数名案外人依法对韩伏香的申请执行依据“(2015)长仲调字第0038号调解书”,提起了“执行异议申请”。长治市中院初始对此非常重视,分别于2016年6月、2017年3月、2020年6月,分别三次召开了多方参加的听证会。

三次听证会通过反复举证、质证,最终三次结论均充分证明:裕安公司在2015年仲裁前,就已通过40笔银行汇票、14笔现金支付偿还了韩伏香的借款及利息。韩伏香在长治仲裁委提起的仲裁申请纯属阴谋设计、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恶意“虚假诉讼”行为。

在三次听证会上,被执行人孙海旺三次均提出了,该调解书根本不具备真实性,更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达,而是韩伏香采取欺骗、诱惑手段让他签字画押的。三次听证会上韩伏香均对此无言以对。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三次听证会的结论,分别前后召开了三次“专案会议”,三次“审委会”,进行了认真审查、审核、确认!最终以(2016)晋04执异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韩伏香执行依据长治市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调字第 0038 号调解书“不予执行”!该“不予执行”的裁定书,理应依法送达我们多名案外执行异议申请人,但该生效的“裁定书”始终至今被贵院执行局非法扣押,至今始终未给我们当事人送达。这究竟是何动机?是何行为?是何性质?

据我们了解掌握,韩伏香在未取得放贷资格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多次提供借款(高利放贷),以赚取高额暴利,韩伏香仅于2014年前后,分别向社会不特定群体高利放贷几十余家。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为他“强制执行”的执行案就有十三、四家,非法经营所涉金额高达几亿之多。而且手段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甚至把人民法院相关办案人员及关联负责人玩弄于他的股掌之中,致使数家企业与家庭频临破产无法生存,韩伏香为敛不义之财真可谓丧心病狂,丧尽天良!

韩伏香的高利放贷,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均有“如有争议,由长治市仲裁委进行仲裁”的条款。其高利放贷的行为高度程序化,高利放贷已成为韩伏香谋取暴利的职业,短短的几年成为长治地区远近闻名、腰缠万贯、几亿身价的暴发户。有钱能使鬼推磨,韩伏香能够否定长治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听证会”、“三次专案会”、“三次审委会”,三三九次的“结论”,也就不难理解了!对韩伏香“不予执行”的裁定,始终被长治中院执行局长期扣押,也就不奇怪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上述法律条款规定,韩伏香的职业放贷,谋取暴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并且犯罪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充分确凿!贵院执行局理应依法裁定终结韩伏香所有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追究其刑责。但令人震惊遗憾的是,长治中院相关办案人员及负责人,对韩伏香的典型、突出的犯罪行为,不但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反而拿上韩伏香所谓的“执行案”,推诿、阻挠我们的真正合法“执行案”。

试问:长治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办案人员及负责人,为何要刻意规避、隐瞒、包庇、纵容韩伏香“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呢?究竟是不懂法?还是有其他不可言明的“猫腻”存在?

试问:我们众多案外人的“执行案”已整整等了九年,还要我们等多久?难道还要拿韩伏香的“执行案”继续推诿下去吗?

尊敬的杨泽民院长:

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望您对我们的实名举报引起高度的关注与重视,实名举报人强烈要求如下:

一、对执行局前后主要负责人充当典型“非法经营”犯罪分子韩伏香保护伞,并以此为托词,九年来,对我们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拒不履行的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腐败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立即将韩伏香“非法经营”犯罪的事实与材料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其刑责!

三、立即将我们历时九年执行裕安公司财产一案执行到位!

实名举报人:姓名:韩海建

身份证号码:140411198104294815

                       

2024年5月19日

    

附:十多名案外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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