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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群众来信是否属于信访事项?

发布时间: 2017-02-15 21:17头条
本案中的群众来信是否属于信访事项? 访问量:[] 发布时间:2016-03-31 09:18 分享: 案 情 2015年6月24日,A工商局信访办公室收到王某邮寄的举报材料,称A工商局下级机关B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王某在举报信中称,其遭到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欺诈后向B工商局...

本案中的群众来信是否属于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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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3-31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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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2015年6月24日,A工商局信访办公室收到王某邮寄的举报材料,称A工商局下级机关B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王某在举报信中称,其遭到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欺诈后向B工商局举报,但举报一直得不到处理,B工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要求A工商局对B工商局的行为进行纠正。
  A工商局信访办公室认为,王某所寄信件的内容既包括对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欺诈行为的举报,也包括对B工商局未对其举报进行回复的举报,核心内容是对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欺诈行为的举报。因此,A工商局将王某的举报信件转送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处理,并以信访告知函的形式书面告知王某已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将来信转某工商局处理,相关问题与某工商局信访部门直接联系。王某称一直未收到A工商局相关处理结果的回复,以A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争议焦点
  1.王某邮寄给A工商局的信件是否属于信访事项?
  2.A工商局信访部门能否根据《信访条例》将王某的信件进行转送?
  3.王某能否对A工商局信访部门处理其举报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分 析
一、王某邮寄给A工商局的信件是否属于信访事项?
  2015年6月24日,A工商局收到王某邮寄的举报材料,其中列明被举报单位是B工商局。王某认为B工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要求A工商局予以纠正。A工商局信访部门认为,该信件的核心内容是对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欺诈行为的举报。笔者认为,A工商局的定性不准确。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国家工商总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确定了法定解决途径优先原则。
  在本案中,王某在举报材料中反映B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对此有法定解决途径。因此,该举报不属于信访事项。

二、A工商局信访部门能否根据《信访条例》将王某的信件进行转送?
  笔者认为,A工商局信访部门将王某的举报材料转送其他工商机关处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作出处理。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信访局。也就是说,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信访局,才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因此,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没有转送信访事项的职权。

三、王某能否对A工商局信访部门处理其举报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根据以上规定,信访实行三级终结程序,即信访处理、复查、复核。当事人在信访程序过程中,对某一级信访答复不服的,只能继续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处理申请,按照信访救济程序申请复查、核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信访人对于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当事人王某邮寄给A工商局的信件不属于信访事项,不能因为A工商局信访部门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工作程序处理,就认为信访人没有复议权和诉讼权。王某有权对A工商局信访部门处理其举报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湖北省十堰市工商局 饶 哲
  国家工商总局 吕凯峰

(责任编辑:沈沉)